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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护栏超墙体 可否要求拆除

窗户护栏超墙体 可否要求拆除

发布时间:2025-02-05 11:59:5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按照这一规定,作为上下相邻关系,下层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的义务。如果予以设置,上层住户对设置人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一楼住户安装窗户护栏是否属侵权行为。如果一楼住户的窗户护栏完全可能成为从外墙体进入上一层住宅的阶梯,为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阶梯进您家住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那么,一楼住户在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的行为,危害您家住宅安全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国各地的城市地方法规中都禁止安装那种突出墙体平面的窗户护栏,安装的窗户护栏只能与墙体平面平行。故您有权要求楼下的住户拆除已经安装好的窗户护栏。  要注意的是,下层住户设置这种设施的行为本身带来了一种潜在的危险,这种潜在的危险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条件,故犯罪事实未发生的,并不妨碍上层住户对下层住户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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